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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文號:
財政部 101.08.31. 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
日 期:
101.08.31
要 旨:
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3條規定,有關不動產銷售並完成移轉
登記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不動產之案件,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徵免規定
出 處:
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
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
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 3條第 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
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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