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1日
農企字第1010704099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受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徵詢審查時,得否要
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使用農業用地之必要性等提出評估意見並具體表達支
持與否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年○月○日府農管字第○○○○號函。
二、查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事宜,本會前於100年10月25日以
農企字第1000165500號函摘錄內政部於同年○月○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開
發審議作業規範」相關規定送請卓處在案(諒達)。同時,於現行「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亦規定:「興辦事業人申請非
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將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送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時,應先就事業設置之必
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是否符合事業所需提供意見。」爰農業主管機關審
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現行規定意旨,擬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所提區位、面積等之合理性提供評估分析,並請其具體表達該興
辦事業計畫支持與否,以作為同意權行使之依據,尚非無據。是以,貴府基於行
政審查之需要,當可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充相關事項,俾作為 貴府審認案件之
參據。另如該案件屬由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議者,於送中央審議時請併送於
地方審查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評估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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