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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申請案件相關疑義案。
農企字第1010722284號
主旨:貴府函詢審核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申請案件相關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25日府農務字第1010236568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
第4款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並為「凹入鄉村
區為自然地形、建築用地包圍或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
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非都市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
業用地,如已為各種合法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
圍或夾雜,或屬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且經地政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條文者,得依據相關審核
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因此,申請案件仍應由地政主管機關先行依「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核處,農業主管機關再據以憑辦。
三、另查上開要點第6點第1項序言,已規定其適用之區位係為特定農業區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且同項第4款規定前開農業用地除「凹入
鄉村區」者外,屬「被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亦能
適用。 貴府來文所敘因申請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屬特定農業區與規定
鄉村區不合,而審認不符上開要點第6點第1項第4款規定一節,請再
查明所引敘條文規定之正確性與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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