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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31


農企字第1010703604號


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建築或屬農路、曬場、駁崁等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於審查時得否免會簽工務單位意見之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建築或屬農路、曬場、駁崁
      等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於審查時得否免會簽工務單位意見之疑義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1月13日府農管字第1010014555號函。
二、本會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於98年3月18日
    以農企字第0980010707號函送「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
    單」之書表格式,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簽辦依據。依該
    簽辦單內訂定第14項及第15項之工務審查(查證)項目,係為避免農業用地上申請
    農業設施,因地籍圖謄本上未標繪既成道路或已公告劃設計畫道路等,抑或該農
    業用地依建築法規定不得作建築使用,爰須審認農業設施興建是否妨礙道路通行
    或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又按上開辦法第7條第5款及第9款規定,倘有
    妨礙道路通行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不予同意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爰此,考
    量部分農業設施依法雖免申請建築執照,惟避免上開審查事項有所疏漏,建議 貴
    府仍宜依據審查簽辦單內容會簽工務單位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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