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企字第1010105360號
101/04/24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其中審查項目
「非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不得新設事項」,涉及水庫
集水區之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4月9日南市農務字第1010283115號函。
二、查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3日以經水事字第10153035010號函明敘:
「目前本署辦理水庫集水區查詢業務,仍依行政院94年11月25日院臺建
字第0940053452號函所示,略以:依據水利法相關規定,經濟部為水庫
及其蓄水範圍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有關水庫集水區範圍之查
詢,短期建議仍由經濟部水利署主政,惟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內有關土
地使用管理、治理及管制等事宜,仍由各主管機關依現行相關法令及權
責辦理。」在案。
三、復依據「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
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對於水庫集水區之使用管制
規定略以:「為因應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法律規定(例如『石門水庫及
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或『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
供水特別條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應配合水利主管機關研擬之水庫
及其集水區整治(治理)計畫加強土地使用管制,會商水庫管理相關機
關,針對現行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及容許相關規定進行檢討修
正...。」有案。
四、是以,為避免農業設施之興建,有貽害水質、污染水源水質之虞,或違
反水源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水庫集水區治理計畫等相關管制規定之情形,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有關「非屬自來
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不得新設事項」仍應由水利主管機關協
審,且就該管所訂定相關整治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法律規定,審認有無不
得新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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