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5/03
農企字第1010104441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為李○○君申請農業用地作自產農產品加工室(芥菜加工)
之容許使用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3月29日府建農字第1010023349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規定,
「農產品加工室」為自產農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並於申請基準或
條件訂定其相關配套規範。復依前開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請農作
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檢附生產計畫,並敘明作物種類、
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民申請自產農產品工室,其使用用途應與自有農業用地所產出之
農作物種類契合。惟具有季節生產特性之蔬菜,於非生產季節申請容許
使用,貴府得現勘種植基地,依當地作物產量(可參據本會每年出版農
業統計年報之作物產量),予以核算標準產能及合理之農產品加工室面
積。爰本案仍請 貴府視個案經營計畫之農地耕種規模、自產品農產品
產量及加工設備規模大小等,依個案實際生產需要審認核處。
四、至該自產農產品加工室核准後,倘於作物產季仍未依計畫用途使用,貴
府應依前開辦法第26條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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