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企字第1010719374號
101/05/22
主旨:有關 貴府函請釋示水利用地作堤防使用是否符合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
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1日府農農字第1010080533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有關農業用地之定義「指非都市土地或都
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
地...」該款係以土地使用之功能及性質作為「農業用地」之定義。
又前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灌溉、排水」之土地於區域計畫法規
係編定為「水利用地」,故前開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有關農業用地之法
律依據及範圍,即包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
因此,水利用地應作「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灌溉、排水」使用,始
符合農業使用之認定,本會前多次函示有案。本案河川區水利用地倘經
審認符合上開用途使用,自得依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至本案土地倘未作前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灌溉、排水」之用途
使用,則得否容許作堤防使用,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水利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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