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顯未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使用農地,則主管機關即得廢止原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許可
2011-09-16
裁判字號:100年訴字第 186 號
案由摘要: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廢止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7、8、36、102、103、119、120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4、98、133、134 條(100.05.25)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5、6、12、26 條(98.03.16)
建築法 第 25、58、86 條(98.05.27 版)
水利法 第 79 條(97.05.07 版)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96.01.29 版)
要 旨: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稱未依
計畫內容使用,係指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內容使用該農業用地而言,
其內容應包括未依經核准之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興建設施之
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
水處理計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使用該農業用地等。若顯
未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使用農地,則主管機關即得依該條第 2 項
規定,廢止原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許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10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