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22
農企字第1010114257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 貴市板橋區埔墘段298-1、299、300及301地號等4筆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1年6月15日北農牧字第1011958635號函。
二、依案附板橋區公所函援引本會90年10月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
查該號函係針對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
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
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又因法令修正,爰本案土地
倘係符合上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
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另查本會90年11月12日(90)農企字第900159023號函,則係指該土地為
「農業用地」,惟因溪流改道而成溪床行水區致無法做農業使用,始認
定屬不可抗力之情形,非為河川區土地皆可適用,爰仍應視個案實情審
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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