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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1030313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80 期 35219 頁
要  旨:土地所有權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需用土地人以市價達成協
議價購者,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第 3 項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
需地機關之規定,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全文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一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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