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05


農企字第1010111149號





主旨:有關 貴市岡山區公所函詢○○○君於不同農業用地重複申請設置相同
項目之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其申請興建面積累計總和是否不得超
過最大興建面積330平方公尺之疑義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 貴市岡山區公所101年5月23日高市岡區農字第10130991200號函
辦理。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2項附表
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
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自有農業用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者,每
0.1公頃得興建33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為330平方公尺。」另依同
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
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
規定。」是以,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項目設施原有面積及
申請新增面積,係以累計方式計算其容許使用之最大興建面積,另鑒於
農業資材室係配合個別農戶之農業生產管理所需,故前開辦法係以自有
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得興建農業資材室之面積,故同一申請人於不同筆之
自有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其累計最大興建面積仍應以330
平方公尺為限。
三、另依來函檢附之申請書所示,本案申請農業資材室之自有農業用地,多
為種植針柏、龍柏、羅漢松或含笑等林木樹種,依該樹種之栽培管理方
式,有無興建農業資材室供存放肥料或農業資材之必要,且其自有農業
用地為岡山區新本洲段1150-1、1150-2、1150-4、1150-5、1150-6、
1150-7地號土地,應屬毗連之農業用地,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有無分別申
請農業資材室之必要,故本案仍請 貴府依個案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
農業經營發展及設施設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款
及第4款規定,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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