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3/10/31 文號: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530號
主旨:有關貴府所詢農舍建照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計畫面積」欄位,可否以「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之總合填列疑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府103年10月17日北府農山字第1031940813號函。
二、 依本會100年3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247號函說明二,有關「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原則上,仍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實務上,可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所確認之「開發或利用」面積。(同函正本諒達)
三、 另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開發建築用地」之「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500平方公尺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此與「計畫面積」無直接關聯。

正本 : 新北市政府
副本 : 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建設組、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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