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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3046511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29 期 45045 頁 要 旨:財政部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核釋公告 104 年發生之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分別為 1,200 萬元及 220 萬元;而被 繼承人 89 萬元以下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及 50 萬元以下職業上之 工具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主 旨:公告 104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 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兄 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 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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