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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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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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11.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2195號函
一、本部102年7月1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5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二、為利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農舍申請人5年內曾否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之查核,本部營建署102年7月22日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1條及第16條執行疑義會議結論一(三)載明:「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辦法第6條規定,請本署建築管理組洽請資訊室協助,以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為平台,開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其他縣(市)建照資料之使用權限,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97年7月3日以後之農舍建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照資料)儘速建檔並上傳系統,以確實查核申請人之農舍建照申請情形。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審查作業需要,請申請人就5年內是否申請農舍建照予以切結。」並經本部營建署102年8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15855號、102年9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19405號、102年10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66098號及102年10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70181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提供自97年7月起迄今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案件(含鄉鎮縣轄市公所)清冊,現已建置「農舍查詢資料」系統(網址:http://cpabm.cpami.gov.tw/bmsfunctionWs/preLoginFormAction.do),於102年10月初開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查詢其他縣(市)建照資料之使用權限,並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其正確性。 三、又查迄今仍有南投縣及新竹市政府未將相關農舍建築執照資料函送本部營建署,鑑於上開資料未能即時提供已影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農舍建築執照事宜,請該2縣市政府儘速提供資料;另為避免影響農民申請興建農舍權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農舍建造執照時,除依本部營建署前揭102年7月22日會議結論辦理,及查詢本部營建署建置「農舍查詢資料」系統外,另發文南投縣及新竹市政府,就個案查核申請人於該2縣市轄內5年內是否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以落實執行前揭辦法第6條之規定。 四、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除依本部營建署上開102年8月20日等函提供農舍建照資料外,其後續之農舍建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建照資料)仍請務必每日彙整並持續確實登錄於本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下之建築執照核發系統,以供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擷取農舍相關資料彙整於「農舍查詢資料」系統,以供查詢。如有系統登錄事宜,請洽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2)8773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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