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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20812044
號令增訂發布第 27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271-1 條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建築基地,符合直
               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定,其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無法符
               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已領得使用執照之
               合法工廠建築物,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於
               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申請改建或修建。
           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
               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
               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
               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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