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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11月2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11月19日第1202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除修正部分規定內容外,並修正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包括:將不動產經紀業者一併納入規範對象、修正締約前資訊揭露項目、以及業者不得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審閱契約等。
公平會表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效處理不動產業者銷售預售屋行為,該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現行規範內容包括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為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經綜合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等規範、並召開公聽會,集思廣益,修正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作為該會執法標準與不動產業者經營遵循之參據。
最新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修正重點包括:
一、將不動產經紀業者納入規範對象按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受託方式銷售預售屋時,負責於交易過程中直接向購屋人解說預售屋之重要交易資訊,並因預售屋銷售直接獲有一定比例之利潤,故不動產經紀業者於締約前未以書面提供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或不當限制購屋人充分審閱契約,致購屋人陷於不利之地位作成交易決定,影響其權益,亦不利於同業競爭,不動產經紀業者自屬以行為人地位從事不當銷售預售屋行為,實有必要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負責,爰將規範主體由原不動產開發業(建商)增列不動產經紀業。
二、修正締約前資訊揭露項目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應以書面提供或公開陳列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一)建造執照影本。(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三)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三、不得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審閱契約:現行規定不動產業者「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其規範意涵本即含括「攜回審閱」,惟實務上,仍不乏有業者誤解規範意旨,本次修正為「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以杜爭議。另考量不動產業者之經營成本,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公平會最後表示,為加強宣導新修正通過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內容,預計於明(104)年上半年辦理宣導說明會,屆時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惟各相關公會於公平會規劃辦理宣導說明會場次外有個別需要,亦可與公平會聯繫,公平會將配合指派講師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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