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公告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130246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2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係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 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發布施行,並曾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五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修正。基於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之目的,在於使交易相對人,經由重要事項之說明,得就交易不動產之現況、權利關 係、契約條件等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後,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此 ,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充分之物件資訊,以協助當事人作 成正確之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惟邇來各界履有反映本事項現行規定內容過 於簡略,諸多重要項目付之闕如,難以讓交易相對人獲得充分之交易資訊,為期減少 不動產交易糾紛,爰擬具本事項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壹、應記載事項 一、修正就土地(素地)交易或成屋(土地上有建物)情形,分別規定: (一)土地(素地):(修正規定壹、第一點) 1.標示及權利範圍,增列地籍圖及土地相關略圖。 2.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增列有無信託登記、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 3.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 一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 4.使用管制內容,增列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及 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之事項。 5.重要交易條件,增列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 6.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有被越界建 築、是否公告徵收、公共基礎設施之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 是否完竣。 (二)成屋(土地上有建物):(修正規定壹、第二點) 1.建築改良物 (1)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增列有無信託登記、其他事項(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之註記等)。 (2)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是否為共有、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 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 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有無積欠應繳費用、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 項、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有無消防設施、有無無障礙設 施、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房屋有無施作夾層、所有權持 有期間有無居住、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 項。 (3)建物瑕疵情形,增列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房屋鋼筋有無裸露 。 (4)停車位記載情形,增列權利種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2.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 及其登記狀態、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3.重要交易條件,增列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 4.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公告徵收、 是否為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 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意外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二、預售屋:(修正規定壹、第三點) (一)建物: 1.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增列本戶建物總面積、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 總面積之比例、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 利範圍計算方式、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2.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增列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權利種 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二)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及 其登記狀態、基地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三)重要交易條件,增列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 況、履約保證機制方式、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及其他交易事項。 (四)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週邊環境、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 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最近 5 年內有無淹水紀錄、是否已辦理地籍圖 重測。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增列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 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修 正規定貳、第五點) 二、增列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修正規定貳、第六點) 1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 (一)標示及權利範圍: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 4.地籍圖及土地相關位置略圖等。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 權、典權、耕作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記 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 關之註記等)。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管 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3.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4.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5.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 情形。 (五)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 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明。 5.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應敘 明其使用管制情形(非屬農業用地者免記載)。 6.若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1)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2)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公告禁止開發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 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3)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範圍,若是,應敘明其 限制重點。 (4)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若是,應敘明其 限制重點。 (5)是否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 ,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6)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重點。 (7)是否屬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是,應敘明其限制 重點。 (8)是否屬政府公告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若是,應敘明其限 制重點。 (六)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等。 (2)規費項目: 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6.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7.其他交易事項:__。 (七)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有被越界建築,若有,應敘明。 4.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5.公共基礎設施之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是否完竣 ,若否,應敘明。 二、成屋 (一)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1.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 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 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A.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 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料上所 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提出權利 證明文件。 B.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權 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 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 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契約等相 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 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C.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3)建物用途,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 資證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4)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及房屋位置 略圖。 2.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 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 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 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4.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所有權。 (2)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典權,詳如登記謄 本),若有,應敘明。 (3)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 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應敘 明。 (4)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關 之註記等)。 5.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是 ,應敘明其內容。 (2)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公 證等事項。 (3)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等 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 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載 ),若有,應敘明。 (8)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A.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應 敘明。 B.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C.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 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A.住戶規約內容: (A)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使 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管理費或使用費之數額及其繳交方式。 (C)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 (D)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E)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B.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 ,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6.建物瑕疵情形: (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 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3)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 機關列管情形。 (4)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 害及其修繕情形。 (5)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 危險等級。 (6)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長 度、間隙寬度。 (7)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7.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 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高為何?所在樓 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6)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 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地籍圖等。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 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 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 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 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 稅)等。 (2)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 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7)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8)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油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3.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4.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應 敘明。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 氧化碳中毒或意外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三、預售屋 (一)建物 1.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建物型態與格局 (1)建物型態 A.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 併等。) B.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 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 廳、一衛)等。 C.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3.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詳如建造執照暨核准圖說 影本)。 4.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 (1)本戶建物總面積(如為區分所有建物,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共有部分面積)。 (2)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3)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 範圍計算方式。 (4)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5.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例。 6.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7.建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8.工程進度 (1)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2)通知交屋期限。 (3)保固期限及範圍。 9.管理與使用之規劃: 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敘明原因。規約 草約內容如下: (1)專有部分之範圍。 (2)共用部分之範圍。 (3)有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 及使用方式)。 (4)管理費或使用費之計算方式及其數額。 (5)起造人提撥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撥付方式。 (6)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方式。 10.建物瑕疵擔保: 交屋時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 單」及「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應敘明原 因。 11.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3)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 (4)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 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高為何?所在樓 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5)車位編號。 (二)基地 1.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基地總面積。 (3)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基地出售面積、權利範圍及其計算方式。 (5)地籍圖。 2.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3.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他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A.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 B.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C.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4.基地管理及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 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或因鄰地為袋地而有之通行權,若 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5.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A.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 準。 B.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C.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本基地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 ,若是,應敘明其建物使用之合法性。 (3)法定建蔽率。 (4)法定容積率。 (5)本基地有無辦理容積移轉,或有無開放空間設計或其他獎勵容 積,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及受限制之事項。 (6)是否位屬山坡地範圍,若是,應敘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工程受益費、登記規費、公證費等。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 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若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6.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 7.履約保證機制方式,及其受託或提供擔保者。 8.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9.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1.週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週 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 、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 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 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 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 場)、葬儀社)。 2.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 ,若有,應敘明其建案地點、總樓地板面積(㎡)、地上(下) 層數、樓層高度(m)、建物用途資料。 3.最近五年內有無淹水紀錄,若有,應敘明。 4.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2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 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 空間面積。 五、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 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 明書之內容。 六、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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