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釋疑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民 字第 10203433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4 條(102.08.2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5 條(102.09.10)
要  旨:新建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依修正後寺廟登
          記須知第 5  點規定,得檢附建築物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申請設
          立登記,免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
          (原內政部 97.11.26 台內民字第 0970187126 號函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相關疑
          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1 月 4  日府民宗字第 1020218528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9  月 10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87824 號令修正發布
              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5  點規定,略以:「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
              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表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
              出:…(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二)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築
              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亦同
              。」爰寺廟依前揭規定檢具應備表件申請設立登記時,寺廟建築物如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得檢附建築物更名登記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免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三、本部 97 年 11 月 26 日台內民字 0970187126 號函於文到之日起停
              止適用。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各縣(市)政府、本部地政司(中)、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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