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釋疑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民 字第 102034339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104 條(102.08.2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5 條(102.09.10) 要 旨:新建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依修正後寺廟登 記須知第 5 點規定,得檢附建築物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申請設 立登記,免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 (原內政部 97.11.26 台內民字第 0970187126 號函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正後,新建寺廟申請設立登記之應備表件相關疑 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1 月 4 日府民宗字第 1020218528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9 月 10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87824 號令修正發布 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5 點規定,略以:「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 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表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 出:…(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二)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築 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寺廟建築物如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亦同 。」爰寺廟依前揭規定檢具應備表件申請設立登記時,寺廟建築物如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4 條規定者,得檢附建築物更名登記同意書 及印鑑證明,免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三、本部 97 年 11 月 26 日台內民字 0970187126 號函於文到之日起停 止適用。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各縣(市)政府、本部地政司(中)、民政司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