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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項。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132條、第155條之3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238。
(四)傳真:02-23566315。
(五)電子郵件:moi1043@moi.gov.tw。
部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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