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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位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是否須指定建築線乙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03-09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3.09營署建管字第0982902713號函


一、查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6587建四字第030992號函檢送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以:「(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之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其申請建築除基地面臨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現有巷道者應依法申請指定建築線外,其餘基地須否申請指定建築線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標準或規模辦理。(二)本廳7110471建四字第186886號函釋示同時停止適用。」惟台灣省政府組織制度調整後,其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業停止適用。


二、按建築法第42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另查本署8988八十九營署建字第57280號函(附件)有關研商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申請建築得否免指定建築線乙案會議紀錄結論略以: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應指定建築線。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應否指定建築線,宜由各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本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未面臨計畫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執照時是否須指定建築線乙節,請參依前開建築法及函釋規定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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