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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欠稅金額經變動而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俟累計達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1138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2 期 33887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102.05.29) 要 旨: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欠稅限制出境者,如 欠稅金額經變動而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主管機關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 達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之欠稅,則免予併入計算之
全文內容: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 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 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 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 ,免予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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