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核釋欠稅金額經變動而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俟累計達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1138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2 期 33887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102.05.29)
要  旨: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函報欠稅限制出境者,如
          欠稅金額經變動而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主管機關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
          達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之欠稅,則免予併入計算之
全文內容: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
          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
          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
          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
          ,免予併入計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