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範圍內興建農業相關設施涉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水保 字第 095184372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相關法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95.02.24)
要 旨:山坡地範圍內興建農業相關設施涉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山坡地範圍內興建農業相關設施(農業資材室、農產品加工室
及溫室)涉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適用案,復 請查照。
說 明:1.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轉 貴府 95 年 8 月 9 日府農保字第
0950107605 號函辦理。
2.本案應就其具體個案內容判斷,分別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
辦法第3 條第 5 款或第 7 款之規定,如涉及「開發建築用
地」行為,亦即於甲、乙、丙、丁等 4 種建築用地,從事建
築行為,優先適用第5款之規定,其餘則適用第 7 款「其他開
挖整地」之規定。
正 本:新竹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
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
隆市政府、本會農糧署、本會水土保持局
參考法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9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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