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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全體所有權人係屬應通知參加聽證之利害關係人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2665164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70 期 33665 頁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102.05.2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 條(101.01.04)
要  旨:土地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係屬利害關
          係人,應依法通知上開所有權人參加聽證
全文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
          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
          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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