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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作營業或出租而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應在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當年度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一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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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需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此觀之,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稅之規定,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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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補發稅單時發現其所持有房屋原供倉庫使用,但已於104年12月收回自住且符合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之規定,却未向該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平白損失更多稅金。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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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稅稅額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者,則該拍定人承受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若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當年度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計算其差額基礎的前次現值部分即拍定價額確與當期公告現值為低,故其差額稱為自然漲價,該差額部分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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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小姐詢問,她持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收到地價稅單上金額驟增?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查王君新增媽媽贈與持分1/2土地,按前項規定仍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因其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故王君新增1/2持分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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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未檢附相關拆除佐證資料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若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在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仍會有該筆資料,如欲申請貸款或補助,將可能遭拒致權益受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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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清查時常發現透天房屋,屋主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而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該與元房屋主建物合併課徵房屋稅。另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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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法編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下列規定,於未徵收前移轉土地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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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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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於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案件中,常見新土地所有權人忘記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以致稅負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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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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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土地及地上房屋只要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雖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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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之財物如何課稅等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每人除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每一位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現金或財物在100萬元以內,均免課贈與稅。該局舉例,甲君、乙君夫妻之兒子及女兒皆於106年1月結婚,甲君、乙君各自於106年1月贈與420萬元之現金或財物與兒子及女兒,於扣除甲君、乙君當年度各自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餘200萬元屬甲君、乙君於兒子及女兒婚嫁時贈與之財物,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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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塗銷信託同意書詢問須辦理查欠否?抑或可逕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另依內政部92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因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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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不得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內政部891031日台(89)內地字第8966002號函,略以:「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11條定有明文。…至原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合併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就建築管理而言,仍不視為該建築基地範圍…」因此,其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參照內政部上函,應不視為該房屋基地範圍,應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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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期間,是不是要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適用稅率。也就是說,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住家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承租人作營業使用時,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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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換屋需求,先行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於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因為先購後售之情形,購地時,欲出土地坐落房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緃使嗣後出售前補遷入戶籍,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為了達到節稅目的,局再次提醒民眾必須特別注意,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兩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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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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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購買之房屋無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贈與、交換或分割案件,民眾均應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但如為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或向法院拍賣取得、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的案件,應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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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人或納稅義務人在將不動產移轉申報案件送地政機關登記前,通常需先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但若是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ㄉ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也勿須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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