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代繳人雖代為繳納稅款,但是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也就是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代繳人雖代為繳納稅款,但是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也就是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代繳人雖代為繳納稅款,但是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也就是納稅主體仍是原來的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人。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原辦理土地買賣,因故撤銷該買賣,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契約書均遺失,不知如何申辦退稅?
該處說明,撤銷土地買賣,應檢附原申報契約書、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現陳君遺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約書,陳君本人與買受人可攜身分證臨櫃共同申請辦理,並填寫申明書,申明該土地增值稅確係本人繳納,但不慎將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約書遺失,經審核符後即辦理退稅。
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他與太太最近新購房屋,土地及房屋分別登記在兩人名下,各持分2分之1,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只由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即可。
該局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故土地如果是夫妻共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必須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分別提出申請。如只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稅捐機關僅能就申請部分核准,另外未申請一方持有之土地,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特別提醒,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移轉登記,縱其自住用途未變更,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繼承人權益,已提供更貼心即時的服務,於民眾辦理繼承自用住宅土地臨櫃查欠稅捐之同時,即預先輔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避免土地過戶後忘記提出申請;此外,如因故未能即時申請,該局也會再寄送貼心提醒的輔導函,以保障民眾權益不漏失。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想要換屋,卻又擔心出售時因為負擔土地增值稅,而減少購置新屋的財力?其實在兩年內買賣房屋的換屋族若能善用重購退稅,將可省下一筆不少的稅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或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即是指納稅義務人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買土地地價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繼承父親土地旋即出售他人,後接獲補徵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至稅捐處問原委?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上開所指不得按自用稅率課徵,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的該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年,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稅務局表示,民眾新購房地產,如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節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該局籲請民眾及時申請,以節省稅負。
有關買賣房屋、土地時,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典賣、移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稅;至於地價稅則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交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
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房屋稅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為何還是原房屋所有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後想要撤銷部分移轉持分,要如何辦理?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撤銷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但需由當事人重新填寫1份現值申報書附於撤銷申請書供審核,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徵。所謂總歸戶制,即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再按其地價總額依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雖有多筆土地,仍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本市有2筆土地,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房屋稅原則上是一間房屋核發一張稅單,但多人持分共有之房屋,另按持分比率分別開立稅單,例如某甲、張三與李四共有一屋,持分比率各為1/3,將核發3張房屋稅單。
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登記移轉之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申請撤銷時除應檢附契稅繳款書等相關資料外,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相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
民眾詢問在高雄市及台中市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節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份,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宜蘭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臨時會2月23日決議「房屋稅之課徵回歸到條例規定項目範圍全國一致,本縣原以農地違規面積加價房屋稅之規定自106年期起停止適用。」宜蘭縣政府堅持「農地農用」的立場未動搖,積極面對農舍管理的課題,依法行政,讓稅制回歸法制面,房屋稅按其房屋價值課徵;而違規使用之農地依土地管理相關法規處罰鍰6萬至30萬元並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自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正式施行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後,加上雪隧通車,促使宜蘭的農地迅速出現許多農舍,更變相作為非農業使用,尤其未經申請或違規擅自改變地形,影響防洪排水,破壞生態。有鑑於此,縣府於104年7月祭出「農地違規使用之房屋加重課稅」措施,即對農舍坐落之農地有違規狀況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將其房屋標準單價分別予以加價1倍至3倍。希望能藉此導正農地違規行為,遏止農地繼續流失。 惟105年期房屋稅開徵後,產生房屋與土地課稅混為一談之爭議:民眾反映以土地違規設施面積加價計算課徵房屋稅並不恰當;宜蘭縣議會亦認為不宜將土地違規之處罰不當連結至房屋稅;又105年本縣針對農地調整公告地價,平均調漲237%,引發民眾批評重複加重課稅;甚令民眾有「違規情形只要付費繳稅即可就地合法」之誤解。 經縣府檢討並為解決相關爭議,於105年9月即函請財政部釋示重行評定房屋稅加價措施之可行性,經與財政部數度溝通說明後始確認房屋稅條例規定之外的加價項目屬地方自治事項,得由本府自行認定。 為回歸稅制精神使稅目更為明確,房屋歸房屋、土地歸土地、違規歸違規處理,同時為因應106年期房屋稅開徵在即,乃依法於本年2月23日召開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臨時會並決議:「房屋稅之課徵回歸到條例規定項目範圍全國一致,本縣原以農地違規面積加價房屋稅之規定自106年期起停止適用。」另105年期已徵起之房屋稅,因所適用之加價規定已依法公告並報財政部備案,行政處分依法有據且均已告確定,不生退稅問題。 而對於違規使用農地之行為,縣府重申對於未依農業生產計畫經營,於取得建築執照或農業設施許可後,擅自擴大填土或違章增建等,相關單位會持續嚴加稽查,對於擅自違規改變地形地貌及擅自建築部分,本府已列管百餘件將予以加重處罰至改善為止,另針對重大違規案件如未改善將予以強制執行拆除,呼籲民眾依法正確使用土地,確保環境永續,勿以身試法,輕忽政府執法決心。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買土地的地價超過賣出土地的地價減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要與原賣出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