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土地及地上房屋只要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雖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