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於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案件中,常見新土地所有權人忘記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以致稅負增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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