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法編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下列規定,於未徵收前移轉土地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一、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

三、取得方式為徵收或區段徵收。

  另位於非都市計畫區之土地,現供道路使用,在未被徵收前移轉,因非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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