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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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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若其所屬「派下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派下員」的潛在應有權利(即派下員房分),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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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核課,採全縣()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與房屋稅之課稅方式不同。所謂「總歸戶制」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之土地為歸戶範圍計算總地價核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內所擁有的土地不論筆數多少,都只會收到1張地價繳款書。

稅務局指出,105年地價稅已經開徵,開徵期間有不少納稅人誤以為擁有2筆以上土地,就應該有2張以上稅單,致有重複申請補發之情形。因此,提醒納稅人在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查閱右下方課稅土地清單之土地地段、地號、筆數等資料,如經核對與所持有土地相符,即為該納稅人持有一縣()內土地之應納地價稅款,毋須再申請補發,以免重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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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營造臺中市成為低碳幸福城市,臺中市政府目前正極力推動低碳旅館認證制度,地方稅務局特別表示,期盼所有通過本市認證低碳旅館能申請取得內政部核發綠建築標章,除了可享有房屋稅減稅優惠外,也可使所建置的省電、省水、綠能等節能減碳之措施,進一步提升。

地方稅務局表示,綠建築標章係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經內政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依照本市103年度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相關規定,自10371日起取得綠建築標章建築物,其地上層各層可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折減5%。另外,申請綠建築標章方式,依內政部訂定「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應由申請人檢具認可申請書及評定書,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房屋所有人於取得內政部核准公文及綠建築標章或證書後,可向房屋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減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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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出售與重購土地,若非為同一人,是不能適用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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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房屋稅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例如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持有已逝父親遺留的房屋,各自持分三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丙三人均會收到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此時若欲推派現住人甲為管理人負責繳納房屋稅,則需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申請需求請填寫房屋稅申請書,由全部持分人簽章後寄回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請,經核准者,自106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稅款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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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整修是否需要再申報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已有房屋稅籍之建物,若是內部整修、換裝門窗,或是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之「改建」範圍,所以不必辦理房屋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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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如依法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各公同共有人之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符合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ㄍ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在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時,如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審認戶數以1戶計算。非屬上開關係個人所有持分共有的房屋,原則上分別以1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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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惟有朋友子女因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入該住宅,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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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按住家自住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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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設籍課稅後,住家用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用。如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適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無須在該房屋辦理戶籍登記。

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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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字樣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不論是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一般買賣案件未於申報書勾選註明申請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之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至於須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例如土地經由法院拍賣移轉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無法適用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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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但如設立營業商號僅供營業聯絡地址,而實際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依規定仍會按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提醒您營業用房屋不以有無設立營業商號為限,如實際狀況是供辦公室或倉庫等營業使用,仍視為營業用房屋,將依實際營業使用面積按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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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請民眾檢視105年的地價稅稅單,是否已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如符合要件者,請趕快在11月底前向該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累進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相差最少四倍!只要是今年9月22日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的民眾,在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就可自本(105)年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逾期申請或9月22日之後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則自明年才能適用,若經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就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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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並供自用住宅使用,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該規定,於先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後,2年內再另行出售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不論在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情形,土地所有權人皆須同一人,另在先購情形,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待售土地,該待售土地並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即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立戶籍於該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此外,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使用並不得移轉,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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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故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依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應為拍定價額,所以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為自然漲價的部分,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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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

情形之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時稅率則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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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本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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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太太分別擁有三民區與小港區各1筆房地,張先先設籍在三民區,張太太和其子女設籍在小港區,張先生三民區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張太太來電詢問她所有小港區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等要件,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土地所有權人另有土地供其直系尊親屬〈包含父、母、岳父、岳母〉或已成年子女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則無1處之限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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