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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之財物如何課稅等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每年每人除有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亦可於每一位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現金或財物在100萬元以內,均免課贈與稅。該局舉例,甲君、乙君夫妻之兒子及女兒皆於106年1月結婚,甲君、乙君各自於106年1月贈與420萬元之現金或財物與兒子及女兒,於扣除甲君、乙君當年度各自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餘200萬元屬甲君、乙君於兒子及女兒婚嫁時贈與之財物,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時點,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於贈與現金或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主張係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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