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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