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這些用地是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供自用住宅使用可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電梯設備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5層樓(含)以下房屋如有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現值新增。
提醒民眾,已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者,請記得於裝設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補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需補稅外,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原本供營業使用的房屋,該商號遷移、停業或註銷時,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等,亦沒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等收到稅單後,才知道已經停業恢復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仍按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平白多繳稅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有商號設立登記於自家房屋供營業使用,該商號於遷移、停業或註銷後,為了避免自身權益受損,應儘速請該商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申請停(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且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以節省稅金。
稅務局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提供多元化報稅管道,財政部建置了「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提供民眾及其代理人透過網際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及申辦地價稅、房屋稅等多元化申報及申辦管道,提升為民服務效率,其中土地現值移轉及契稅申報案件,亦可經由網路申請撤銷(回)。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凡符合減免、自用住宅及工業用地規定之土地,請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即可按減免或特別稅率規定計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如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房屋沒有出租、營業,且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皆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申請按10‰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即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土地買賣案件需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因「法院拍賣」而取得不動產者,則非以登記為要件,而是自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特別說明,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係在8月31日(含)以前,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反之,若在8月31日以後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則仍向原所有權人課徵,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負責繳納。
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作營業或出租而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嗣後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應在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定當年度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一年度起適用。
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編配係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因此,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如業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卻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故仍無法合併房屋稅籍。例如,某甲有房屋4戶,其中1戶自己住,其他3戶分別給3個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惟受限於全國合計3戶的限制,僅有3戶適用自住用稅率,故將其中相鄰2戶合併打通為1戶使用,惟因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房屋稅籍無法辦理合併,故仍只有3戶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雖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仍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他筆土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即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ㄓ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想要以債權人身份向稅捐處申請查調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可以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財政部規定,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主要是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所以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僅以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所以,陳先生無法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其他條件雖未改變,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或分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的土地,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移轉西屯區一塊土地該土地公告現值二億多元,土地漲價非常可觀,若該土地曾經過市地重劃,且該土地係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給予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於契約簽訂後因故解約,後來再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土增稅或契稅,印花要重貼嗎?
該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若事後因故解約撤銷申報,又修改立約日再持憑申報,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民眾如撤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屬於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再持憑辦理申報。
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所以,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兩處或多處不同轄區(縣市)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可於收到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被拍賣土地上之房屋設立戶籍,且被拍賣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證明文件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
民眾詢問,名下所有桃園市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雖已明確規定,但事實上仍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清、土地無人管理及被他人占用等情形,使地價稅稅單無法送達繳納,故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份之地價稅,以利稽徵。
該處補充說明,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之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者,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的義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