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其他條件雖未改變,仍應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或分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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