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即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土地買賣案件需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後始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因「法院拍賣」而取得不動產者,則非以登記為要件,而是自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該局特別說明,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係在8月31日(含)以前,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反之,若在8月31日以後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則仍向原所有權人課徵,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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