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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實施,該局土地增值稅單將貼心提醒您,民眾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的房屋、土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者,個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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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時已依遺產稅法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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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雖曾適用過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規定,如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可再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五項規定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多項要件,其中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為要件之一,其起算點之認定如下:

(一)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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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稅務局指出,房屋相互交換契價相同時,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契價的2%,如該兩棟互換房屋之契價有高低時,除了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契稅外,差價部分有支付價金者則應以買賣稅率6%計算契稅,未支付價金屬無償移轉者則應以贈與稅率6%計算契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 2% + 20萬× 6%);乙應課徵契稅為20,000元(100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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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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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 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圍用,則應課徵房屋稅。因此,當房屋騎樓如有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供營業使用,既無法供公共通行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其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騎樓徵免,因以供公共通行使用為要件,即使只有部分時間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供公共通行,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凡經課徵房屋稅之騎樓,如已恢復公共通行使用,可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經查明屬實後,仍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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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贈與案件依稅法可以選擇要繳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妥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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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本局都會接獲一些民眾反應,購買土地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疏忽逾期申請或不知道要提出申請,而多繳地價稅,為維護民眾權益,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本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均輔導於申報書勾選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免再填寫申請書,以簡化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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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繳款書原則上是按戶核發,稅務局對共有的房屋,會向共有人中之一人發單課徵。該局進一步表示: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繳稅後,可就其持分以外之稅款,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惟民眾如有需要,可申請分單課徵,但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尚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申請手續很簡單,納稅義務人只須填寫申請書向稅務局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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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來電詢問,其購買2間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2間房屋是否均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稅額相差甚大,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兩間房屋,為適用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合併使用,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兩屋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一、兩屋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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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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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860號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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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的優惠。另外,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如果該費用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繼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規定,申請扣除土地改良費。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已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因此,繼承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在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此外,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其土地價值自然漲價部分,均已在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況且,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的所有權人,當然就無法再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的土地改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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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若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又有關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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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供自住使用房屋1.2%及其他住家用1.5%。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為自然人持有之房屋,同時符合下述3要件:1.無出租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非自然人持有之房屋,縱然供住家使用,仍應按其他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取得房屋後供個人自住使用,並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要件者,請記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按自住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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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表示,其房屋之騎樓應屬免徵房屋稅,為何遭補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之騎樓如供公眾通行使用,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但如變更用途未作公眾通行使用者,應按其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隨時均供公共使用為要件,如僅白天或晚上設攤營業,營業外時間雖供公共通行,仍不符合免稅要件。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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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邀鄰居一起繳納地價稅,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比鄰居還多,於是持繳款書至稅捐處詢問是否課徵錯誤,多繳的稅額可以退還嗎?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黃小姐所有土地地上建物1樓供營業使用,2樓以上雖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從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全部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沒有錯誤,黃小姐現在提出申請,因今年度申請期限已過了,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只能自明年起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作為營業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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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詢問,我有一棟房屋,已經繳房屋稅繳了幾十年了,為什麼到現在每年還需要一直繳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也就是說房屋供住家用的評定現值若在10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則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意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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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他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兩個兒子甲和乙,兩個兒子各持分1/2,為何兩人所繳納地價稅金額不同?

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甲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二人繳納之地價稅金額不同。該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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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稅務局表示: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以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財政部修正所得稅制,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105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房地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2年內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均適用新制,採分離課稅;其餘出售房地仍適用舊制,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結算申報。另土地增值稅之申報及核課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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