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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雖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仍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他筆土地且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即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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