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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如果非屬「都市計畫法」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没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即使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為非屬「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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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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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因繼承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至地方稅捐機關就繼承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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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並且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當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負繳納稅捐的義務;就算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向土地承買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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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該分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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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發函輔導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相關證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又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等要件者,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增稅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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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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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於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發現自己因繼承、信託或配偶贈與所取得的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比去年多出四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只要 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因新所有權人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地價稅就會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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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數筆土地合併後,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於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將原來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先辦理合併到該筆自用住宅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稅時,會僅以原合併前之面積,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餘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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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多使用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提供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也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案件,差價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只要分割或合併明細總筆數在200筆以內之案件,都可以在線上申報,超過200筆以上者,則須以附件方式傳送明細表,完成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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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所有重劃土地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陳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3種住宅區,業於104年8月已重劃完成,依規定自105年起陳君所有土地應課徵地價稅,惟105、106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於107年起按全額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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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認定為幾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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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若贈與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建物是否要報繳契稅?

該局說明,契稅係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書立契約之契價課稅,除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外,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免徵之規定,故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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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繳納契稅不得退還。惟如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原已繳納之契稅才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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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應申報契稅,所以買賣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不論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均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間,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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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將土地以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是否有涉及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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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民眾1位繼承人,民眾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民眾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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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未作農業使用而不符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籲請民眾注意,如農業用地恢復農業使用時,請立即向該局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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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申請核定才能適用,自住與一般稅率最少相差四倍,申請要件為地上建物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為地主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另自用住宅面積都內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分別有300及700平方公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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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依民法規定,因繼承而取得房地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因此,繼承房地,無論是否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繼承人都是課徵財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民眾如因繼承取得原本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雖使用情形仍供自住,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將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繼承人所繼承之房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仍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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