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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因辦理房屋移轉契稅申報,需用到房屋現值資料,故來電詢問可否於電話中告知相關資料,以方便辦理契稅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現值」除作為房屋稅計算之基準,亦為契稅申報之參考依據,民眾多委託地政士代為辦理,依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房屋現值屬應保密之課稅資料,故無法以電話提供查詢服務。民眾可透由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查得,惟地政士代理查調時,雲端服務無法辨識是否有代理權限,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請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上傳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申請房屋稅籍證明,經稅務局審核後,立即將稅籍證明滙出,供申請人下載,即可查得房屋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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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太近期想贈與梧棲的土地給兒子,因為土地持有期間很長,怕土地增值稅稅額很高,又聽鄰居說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不知道自己這塊地是否適用減徵規定,於是來電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但該土地必須在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才可以適用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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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房屋如已全部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經勘查屬實後,即可註銷房屋稅籍,另外部分房屋拆除致面積減少,也可以申請面積更正,重新核算房屋現值,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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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如為低收入戶,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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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買土地的地價超過賣出土地的地價減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要與原賣出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才符合規定。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雖是夫妻,但因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仍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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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 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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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常對法院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地價稅應向何人課徵產生疑義。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解釋,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更明訂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不以登記為要件,拍定人在拍定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故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物權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其應納之地價稅,如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書之日係8月31日(含)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即應向拍定人徵收,若在9月1日(含)以後者,則次年度地價稅始由拍定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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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屬為自住使用房屋。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屬於自益信託,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符合前述自住使用要件,仍准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但信託房屋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屬於他益信託,應無自住之住家用稅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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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設備可增加房屋價值,也須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報,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須補稅外,並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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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購買法拍屋也屬買賣行為,依規定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法拍屋之民眾,不論所標購之房屋是否已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於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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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現行土地稅法並無重購退稅申請次數的限制,如果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滿5年後,因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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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局最近審理1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甲、乙(父、子)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5,000萬元(即不動產公告現值),主張為買賣而非贈與,並提示相關收付款資料。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買受人(乙)支付價款資金之來源係由出賣人(甲)向銀行貸款,非屬乙之自有資金或獨自向銀行借款,與前揭規定未合,故核課甲贈與稅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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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除於每年5月需繳納房屋稅外,產權發生移轉時(繼承除外)亦需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撤銷契稅申報時亦需雙方協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而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此時權利人可單獨向主管稽徵機關撤銷其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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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本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因繼承過戶,但地上房屋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是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原因之ㄧ,因繼承取得的土地,雖然用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沒有改變,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故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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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原課徵地價稅,屬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並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自當年起改按田賦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未完竣的認定,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設施中任何一項尚未建設完竣的都市土地,若在公共設施未完竣前申請開發建築許可或空置,未作農業使用,均屬應課徵地價稅範圍。如公共設施完竣後,除了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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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相關規定外,尚需符合其土地上建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故民眾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如原屬弟弟所有,依規定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有移轉登記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方能適用。

該處補充說明,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今年度(105年)地價稅課徵對象(繳納),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民眾若在9/1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今年仍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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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詢問:在自有土地上出資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否應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新屋,是由張先生與營造廠商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屋費用皆由張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張先生贈與的,按實質課稅原則,應依前述規定由子女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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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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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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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戶籍是否需先遷入?

該局指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適用稅率,只要房屋符合:1.無出租使用2.確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無論戶籍是不是有遷入,均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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