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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於契約簽訂後因故解約,後來再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土增稅或契稅,印花要重貼嗎? 

該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若事後因故解約撤銷申報,又修改立約日再持憑申報,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民眾如撤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屬於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再持憑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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