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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建物所有權人如果在頂樓增建建築物,要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房屋稅清查時常發現有屋主為有效利用房屋室內外空間,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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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王先生將名下的房屋信託予銀行,來稅捐處詢問這間房子可否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自103年7月1日起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使用與非自住使用二種,以高雄市為例,自住住家用的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的稅率為1.5%。信託房屋應適用的房屋稅率須視實際使用情形及信託種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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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該處解釋,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該處進一步說明,違章建築繳納房屋稅僅是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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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或自行封閉圍用,則應課徵房屋稅。因此,房屋騎樓如有封閉,無論係作住家或非住家使用,甚至擺攤供營業使用,既無法供公共通行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應按其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若違反供公共通行使用之情形,即使只有部分時間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供公共通行,仍無法免徵房屋稅。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凡經課徵房屋稅之騎樓,如已恢復供公共使用者,可於實際供公共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查明屬實後,仍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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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配合繳納,若因經濟困難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可向其申請分期繳納,該分署會衡量欠稅個案及金額多寡,核定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並請納稅義務人按期繳納;但是一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請務必如期繳納,否則該分署會依規定廢止原核准之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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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契約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即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規定於申報時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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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該局發現農地上興建的農舍,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有車庫、庭園造景與水泥地面,尤其農舍供經營工廠、餐廳、民宿等營業行為更是常見,由於以上土地使用情形皆非屬農業使用,應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5年稅捐。

 若被補稅的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無出租或營業、處數與面積等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補稅稅單後儘速填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請追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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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平均繼承遺產是否應繳納印花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份繼承遺產,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若無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免納印花稅。

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無論是否依應繼份繼承,仍需依印花稅法規定就該協議書分割不動產部分,依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之價值按1‰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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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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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自2月起展開每年例行房屋稅稅籍清查作業,以落實房屋稅稽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常因情況需要,變更房屋用途或增建房屋而疏於申報,導致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因此本次清查重點是針對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等稅籍清查。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所轄分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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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是經法院判決移轉,地上有一建物,戶籍很早就在,可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財政部95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令,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本案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後,稅務局如查明設籍日期係在法院起訴日前及其相關條件皆符合,土地增值稅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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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辦理房地移轉,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則無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之適用,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發現,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因房地一經移轉後,課稅主體已改變,如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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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民眾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民眾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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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該土地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其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若經審查委託人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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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於合約書簽訂後因故解約,已繳納之印花稅或已貼用的印花稅票能否申請退還? 
該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而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縱然事後合約所載事項由於種種因素未履行而解除,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換句話說,除了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以外,均不得辦理退還印花稅。另外,該局鄭重提醒,如將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撕下重用,將依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金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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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蘇先生打電話來詢問:「聽說屋齡只要超過20年就不用繳房屋稅了,為什麼我家的房屋已經超過20年了,還要繳納房屋稅?」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且為住家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其餘非住家使用如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或空置,縱使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仍須依該房屋使用情形按其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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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又所謂「移轉」包括繼承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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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本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報進貨,於剔除該虛報之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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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建立房地交易合理透明稅制,房地所有人移轉房產,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制,另土地所有權移轉部分,則須依土地稅法規定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該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仍應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補充說明, 1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基,原則上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公告土地現值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基礎,其中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排除了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故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出售房地之所有權人,對於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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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依規定應申報設籍課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這些增建建物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但民眾常疏忽未及時申報,以致被查獲遭補稅處罰。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今年2月開始稅捐處將對轄內房屋陸續展開清查,因此特別呼籲房屋所有人增建房屋時,應於房屋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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