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辦理房地移轉,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則無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之適用,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發現,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因房地一經移轉後,課稅主體已改變,如符合優惠稅率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