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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許多人最常運用的節稅管道,但常有民眾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全戶遷出,而喪失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稅額至少多4倍,不可不慎。

稅捐稽徵處表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之一。民眾如需遷移戶籍,務請在原戶籍內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才能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繼續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反之,若原戶籍內已無人設籍,即使民眾仍居住於該地,且地上房屋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僅作住家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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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今年收到房屋稅單時發現房屋稅比去年還多,以為稅務局算錯了,不是應該一年比一年還要便宜嗎?

該局表示,房屋稅因房屋逐年折舊,所以會逐年便宜,但若稅額增加,其原因可能是房屋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由自住住家用稅率1.2%變成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非自住住家用1.5%等等原因;另若是103年7月至104年6月間有新買房屋,另外如果去年持有房屋月數未滿1年,課稅月數只會有幾個月,而今年因持有滿1整年,所以課徵1整年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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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車主在完成書立同意讓渡書、交車、付款等手續後,記得確認買主是否辦妥過戶手續,否則稅務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向原登記車主核發牌照稅單。
稅務局表示,最近發現許多車主,誤以為已書立同意車輛讓渡書並交車、收款即完成過戶手續,直到收到交通違規單與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才大為緊張的跑到稅務局申訴,由於新車主未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車籍資料仍登記原車主名下,致新車主違規使用,卻須由原車主負擔相關的稅費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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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往往一頭霧水,不曉得要去何處辦理及準備那些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地政機關沒有登記,房屋所有人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要繼承房屋需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變更;若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在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直接洽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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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即所謂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不受一次之限制,只需符合: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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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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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屋齡已超過40年之房屋,是否無需繳納房屋稅?該局指出,房屋稅課徵是依據房屋構造別、折舊率、地段率及面積核計現值後,依其使用別不同,分別按住家用(含自住及非自住)、非住家用(含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計應繳納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換言之,該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上,不論屋齡多久,仍需課徵房屋稅。而房屋現值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者,是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現值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如有供營業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等情形者,依法仍需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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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用之住家用或非營業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如房屋為空置,但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空置,按1.5%的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如有變更作自住使用者,納稅人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1.2%的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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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最近接到民眾電話查詢「陽台加建鋁窗或是房屋頂樓增建廣告招牌塔,須否繳納房屋稅?稅務局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如僅為遮風防雨,免併計課徵房屋稅;但是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另外,如房屋在頂樓增建廣告塔、招牌或牌樓,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居住房屋使用之價值,不必課徵房屋稅。至於搭置廣告塔牌獲得之收入,則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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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民眾購入之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可向稅務局申請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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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民眾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她十年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是否可以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曾經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至4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4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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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登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建物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若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縱土地合併,該合併前之土地仍非屬自用住宅基地而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於多筆土地合併前已興建完成,且有獨立出入通路供自用住宅使用,客觀上不必使用相鄰土地供出入通路,嗣後該主建物之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該相鄰土地在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之基地坐落前,仍非屬建物基地範圍;日後該土地如移轉他人,新所有權人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緃主張相鄰土地係連同主建物基地一併取得,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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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全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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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屋主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屋主如未即時申報,俟接到房屋稅單時才向稅務局反應,因納稅人未依限申報,稽徵機關無法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因此如在15日以前申報者,會自申報當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若在16日以後申報者,會自申報次月起才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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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各有多處房地是不是僅有1處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僅能以1處為限,若其他房地有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或女婿等)設立戶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下,就可以多處申請適用,但夫妻各以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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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反映房屋已拆除多年,為何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仍有該房屋資料。經瞭解係民眾於拆除房屋後,並未向該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後30日內向該局申請,經派員實地勘查屬實,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請的話,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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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5日委託郵局寄出,民眾如未收到,可就近向各稅捐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表示,以往有許多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未注意稅單內容,就拿去繳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特別提醒納稅人接獲稅單後,應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標的等資料是否有誤。另外還要注意「使用情形」是否正確,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請儘快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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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棲區民眾的土地已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多年,需地機關遲未徵收,詢問為何還要繳納地價稅?是否可以解除編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經該局沙鹿分局查明該筆土地雖被劃設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實際上已作為停車場使用,不符前揭法令規定,仍應依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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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在本市持有透天厝一棟,僅部份供作營業使用,為什麼該土地全部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上房屋實際層數與所有權狀所載不符,其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樓建物,惟實際上已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第3層樓,雖該房屋僅1、2樓供作營業使用,惟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依據建物所有權狀所載樓層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因上開土地建物權狀登記為2層,因此,全部土地面積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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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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