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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免貼繳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持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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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之房屋是否要繳契稅?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係以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税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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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舉凡房屋頂樓、左右兩側或後方防火巷加蓋、一樓增建供停車使用之棚架及陽台加蓋等增建情事,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房屋拆除後,也應在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以便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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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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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究應報繳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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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稅捐稽徵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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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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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記得一定要完成契稅的申報與繳納,才能變更納稅人名義哦!

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雙方當事人仍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契稅繳納後,房屋稅會據以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也才能避免事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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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本局都會接獲一些民眾反應,購買土地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疏忽逾期申請或不知道要提出申請,而多繳地價稅,為維護民眾權益,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本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均輔導於申報書勾選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免再填寫申請書,以簡化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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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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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還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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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因此建物所有權人如果在頂樓增建建築物,要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房屋稅清查時常發現有屋主為有效利用房屋室內外空間,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因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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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稅繳款書上所載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當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造成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後,如該移轉契約因故解除,雙方當事人務必填具撤銷契稅申報申請書,並檢附原契約書、繳款書正本,雙方共同提出撤銷申請,方能註銷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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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11月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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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自104年11月1日起,印花稅彙總繳納電子申報案件在申報截止日(單月17日)前得於網路申報系統更正申報資料。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現行以網際網路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者,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後,倘需更正其申報資料,需以書面填寫更正申報表,並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更正申報,耗時費力。為優化稽徵機關服務品質,財政部業已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申報人得於申報截止日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修改已送出之申報資料,強化網路申報功能,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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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徵收細則第5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宅者,即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用途記載為非住宅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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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不必向所屬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常使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讓渡書,即完成買賣,毋須至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是否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均屬契稅課徵範圍,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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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健全房屋稅籍,該局將針對持分共有房屋執行房屋稅繳款書分單作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提醒持分共有房屋所有人,該局將陸續寄發房屋稅宣導通知單(內含房屋稅申請書),如未向該局申報選任管理人,自明年起房屋稅繳款書將逕行分單由各共有人分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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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將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稅申報期間應如何計算?  

稅務局指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如下:

(1)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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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具有繼承不動產性質免貼花,但具有贈與不動產性質要貼花

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 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業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係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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