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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登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建物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若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縱土地合併,該合併前之土地仍非屬自用住宅基地而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於多筆土地合併前已興建完成,且有獨立出入通路供自用住宅使用,客觀上不必使用相鄰土地供出入通路,嗣後該主建物之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該相鄰土地在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之基地坐落前,仍非屬建物基地範圍;日後該土地如移轉他人,新所有權人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緃主張相鄰土地係連同主建物基地一併取得,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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