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民眾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她十年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是否可以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曾經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至4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4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其未註明者,亦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闗補行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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