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如果非屬「都市計畫法」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没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以即使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為非屬「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