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賣後,承買人已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向該土地的承買人課徵,並且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當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應負繳納稅捐的義務;就算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應負擔之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得向土地承買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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