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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認定為幾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又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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