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 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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