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兩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賣出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

該局並說明,現行土地稅法並無重購退稅申請次數的限制,如果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滿5年後,因換屋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仍可再次申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